正義網北京8月26日電(記者徐盈雁)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《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、假釋案件規定》 (下稱《規定》),全面規範檢microSD察機關辦理減刑、假釋案件工作。這是最高檢有關減刑、假釋的司法解釋中,首次出現“辦理減刑、假釋案件”表述。此前,針對減刑、假釋工作,最高檢出台的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減刑、假釋法律監督工作的程序規定》等司法解釋,均採用了“減刑、假釋法律監督”類似表述。
  從燒烤“監督”到“辦案”,措辭“小變化”背後卻有“大講究”。“執行機關提請減刑、假釋是辦案,人民法院審理減刑、假釋是辦案,檢察機關監督減刑、假釋也是辦案。將減刑、假釋案件作為案件辦理,通過辦案實現對減刑、假釋的監督,既強化了檢察機關辦理減刑、假釋案件的意識與責任,又增強了減刑、假釋法律監督的剛性效力。”最高檢監所檢察廳廳長袁其國對記者說。
  據記者瞭解,減刑、假釋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中的具體體現,對激勵罪犯改造、促進罪犯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。但近年來,一些人利用減刑、假釋制度亂搞減刑、濫用假釋。司法實踐中,一些具有“特殊化療副作用”身份的罪犯減刑幅度大、間隔時間短、假釋比例高,有的罪犯通過假計分、假立功等手段違法獲取減刑、假釋,個別執法司法人員辦關係案、金錢案、人情案,甚至徇私舞弊、權錢交易,導致違法違規辦理減刑、假釋案件屢有發生。這些問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,嚴重損害了國家法制尊嚴和司法公信力。
  減刑、假釋問題的存在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,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。中央政法委租辦公室於今年年初印發意見,要求嚴格規範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。“這次印發《規定》,正是檢察機關堅決貫徹中央領導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深入貫徹落實中政委意見,加強檢察監督,確保減刑、假釋合法公正的重要舉措。”
  《規定》的出台,也與減刑、假釋相關法律發生了重大修改變化有關。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新的職責,要求威剛記憶體檢察機關從執行機關提請階段就開始介入,對減刑、假釋案件進行審查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,改變了以往檢察機關在法院裁定後才開始監督的“事後監督”局面。“檢察機關需要對修改後刑訴法賦予的新職責予以明確和規範。”
  《規定》的出台,因應了近年來減刑、假釋司法實踐發生了較大變化。以前,法院對減刑、假釋案件一般採用書面審理方式,2011年之後,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對六類減刑、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。檢察機關對法院開庭審理的減刑、假釋案件,依法派員出庭併發表檢察意見。“檢察機關如何履行出庭檢察職責,需要進行相應規範。”
  為此,最高檢監所廳從2012年5月開始,就減刑、假釋法律監督工作展開調研。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調研、征求意見、討論、修改完善等,最高檢於今年8月1日正式印發《規定》,並首次使用“辦理案件”措辭表述。
  “根據刑訴法和《規定》要求,檢察機關對減刑、假釋的監督,從執行機關提請階段就開始介入,包括受理案件、書面審查、調查核實、出席法庭、發表意見、糾正違法、查辦犯罪等,是一項綜合性的辦案工作。”袁其國解釋說。  (原標題:為何要以辦案形式嚴防亂減刑濫假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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